最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近日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综合、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等七大类别,为规范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详实的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规则》于2012年首次“亮相”,而修订版《规则》从去年6月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于今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原《规则》自此日起同步废止。
记者梳理发现,与最初版相比,修订版《规则》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规定上更加细化,指导作用更加凸显。
修订版《规则》提到,行政相对人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可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情形的,可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其中包括:
(一)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后果;
(二)抗拒、妨碍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三)行政相对人销毁、隐匿、伪造证据的;
(四)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被评为“红牌”或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或被实施行政拘留的;
(七)违法行为被国家、省挂牌督办,或在国家、省的专项检查中被查处;
(八)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违反相应领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九)近三年内有公开道歉承诺记录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与其同时,修订版《规则》也决定对另8种情形从轻处罚:“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可在细化标准相应档次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第(二)至(八)情形之一,可在档次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情形的,可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一)合法设立的项目(环保手续齐全)近十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减轻或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污染结果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
(四)在前一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
(五)合法设立的项目(环保手续齐全)近五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企业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等),污染物排放量小的;
(七)没有A类大气污染物、A类水污染物排放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版《规则》还首次提到,如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在珠海市主流报纸头版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此外,针对前述七大类别的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行为,《规则》分别附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表格的呈现方式一一对应,让人一目了然。
以噪声污染防治类为例,《细化标准》提到,如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非环境敏感区的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在环境敏感区,或建设项目规模较大,或群众对噪声的投诉较为激烈,则处罚“升级”,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