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日前签署自然资源部第5号令,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在对现行有效的52部部门规章逐一梳理的基础上,第一批废止8部规章,集中修改15部规章,占自然资源部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条款。这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开展的首次部门规章全面清理,是自然资源部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废止下列规章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5.《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7.《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修改下列规章
1.《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2.《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1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1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15.《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法进程,同步研究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划拨用地目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落实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要求,推动自然资源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