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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建局印发《广州市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指引》 推广使用机制砂

2019-09-29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广州市机制砂混土应用技术指引(试行)》,作为该市推广应用机制砂混凝土的工作指引,供参建的相关单位参考。

 
  《技术指引》主要从机制砂的生产与检验、机制砂的质量要求、机制砂的试验方法、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制、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等方面进行规定。文件将有力规范、促进广州市机制砂产品在混凝土中的应用,对全国机制砂产品应用具有重要借鉴参考意义。
 
  机制砂的生产与检验
 
  3.1  机制砂的料源选择
 
  3.1.1机制砂应选择质地坚硬、洁净的料源,当料源为山体时,应避免选用覆盖土层较厚、夹层含泥较多、母岩强度低以及岩石分层成片状等质量差的料源。
 
  3.1.2宜选择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安山岩、石英岩、辉绿岩、砂岩和玄武岩等作为机制砂生产料源,也可选择河道里的卵石、矿山开采的碎石、尾矿作为料源,不宜使用泥岩、页岩、板岩等料源。
 
  3.1.3用于生产机制砂的母岩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1.3的规定;以卵石、碎石以及尾矿作为料源,则其破碎后的砂粒压碎值必须满足本指引表4.2.6的要求。
 
 
  3.1.4机制砂母岩的碱活性应满足:
 
  1. Ⅰ类机制砂母岩应不具有潜在碱活性;
 
  2. 不宜使用具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的母岩生产机制砂;
 
  3. Ⅱ类、Ⅲ类机制砂母岩若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碱骨料反应试验,并符合本指引4.2.9的规定。
 
  3.1.5  机制砂料源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1.6以山体为料源制备机制砂时,应清除表面覆盖的土层、软弱层、风化层或粘土夹层;开采时,应防止泥土、软弱岩石、风化岩、粘土、树根、草皮等杂物的混入。
 
  机制砂的生产
 
  3.2.1机制砂生产设备应离采石场爆破区200m以上,确保生产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2.2机制砂的生产场地应以布局安全、生产效率高、便于清运、维修及美观为原则。
 
  3.2.3机制砂生产线的设备负荷应根据产能相互配合选择,同时应对砂石原料的岩性变化及级配波动有一定的适应性。
 
  3.2.4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参数应根据母岩情况与设备性能进行调试优化,并应及时进行设备维护以保证机制砂的稳定生产。
 
  3.2.5机制砂生产线宜采用砂石联产工艺,充分利用岩石资源;采用单独机制砂生产线时,不宜采用单粒级配碎石生产机制砂,宜采用碎石、石屑复合投料或级配碎石投料工艺。
 
  3.2.6机制砂的制备宜根据进料粒径、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和水源丰富程度,合理选择棒磨机、立式冲击破碎机、反击式或锤式破碎机破碎设备。水源丰富时,宜选用棒磨机作为破碎设备。
 
  3.2.7整形通常与制砂同步,亦可单独整形,单独整形时宜采用立式冲击破碎机。
 
  3.2.8宜通过水洗、风选或收尘系统调整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洗砂机、收尘器或选粉设备。水洗法宜优先采用斗轮式洗砂机,当产量低于300t/h时可选用螺旋式洗砂机。
 
  3.2.9湿法生产宜安装细砂回收装置,同时应配备不少于3级的料浆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排入沉淀池净化后进入水循环系统,沉淀物应固化后运出。
 
  3.2.10干法生产应在皮带出口适量喷水降尘以保证机制砂的生产环境质量并消除离析,同时应搭建制砂原料的防雨棚以保持原料的干燥。
 
  3.2.11宜通过选择合适的振动筛筛孔尺寸并调整其角度对机制砂的细度模数进行控制。
 
  3.2.12机制砂成品在连续10次(每小时抽样1次)抽样检测中,至少应有9次的细度模数与10次抽样的细度模数平均值相差不大于0.2。
 
  3.2.13机制砂的堆放应注意:
 
  1.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防止混放、久存、倒堆、人为碾压和污染;
 
  2.堆放的场地应进行硬化,保持清洁,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料堆高度不宜超过5m,机制砂落高大于1m时应安装导流装置;
 
  3.必要时,机制砂堆放处应搭建防雨措施;
 
  4.机制砂洒水降尘时不得用水柱直接冲淋砂堆。
 
 
  机制砂的检验
 
  3.3.1机制砂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
 
  3.3.2型式检验
 
  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质量要求项目。
 
  2. 型式检验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时;
 
  b)原料资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3.3.3  出厂检验
 
  机制砂需经生产单位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堆积密度、压碎指标。
 
  3.3.4  组批规则
 
  机制砂按同产地、规格、类别及日产量超过600t时,以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当确认产品质量稳定,可按1000t为一个批次检验验收。
 
  3.3.5  判定规则
 
  1.检验后各项质量指标均符合本指引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2.检验中质量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双倍取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复检后,若该项指标符合本指引要求,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指引要求,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质量指标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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