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值35万元!江西樟树一男子因非法开采河砂获刑
2021-04-09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近日
宜春樟树一男子因非法开采河砂
获刑罚并依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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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樟树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
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承担恢复河道原状的拆除及处置费用10万多元,履行增殖放流价值3万元鱼苗及成鱼,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在负责管理某砂场日常事务期间,在遇到枯水期或河道内的
采砂船采砂量少或采不到砂时,安排司机杨某某、石某、陈某、凌某等人驾驶铲车直接在该市洲上乡逢中村与灌溪村之间裸露的河滩上,陆续非法开采河砂约5000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27元获取非法利益。经樟树市水利局认定,他们采砂的河滩为禁采区。经樟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每立方米70元,总价值为35万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退缴非法所得21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樟树市检察院鉴于被告人杨某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已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请求法庭判令:1.被告人杨某赔偿采矿铺设的硬化道路、恢复河道原状的拆除及处置费用10.0471万元;2.被告人杨某履行增殖放流价值3万元鱼苗及成鱼,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便在禁采区开采矿产品价值3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樟树市检察院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法定义务,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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