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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南漳向非法采砂采矿“宣战”!

2021-04-14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南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行为的
通 告
 
  为了打击私挖滥采、乱堆乱放等违法采砂、采矿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和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我县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制砂、囤砂、运砂、销售砂石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严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上(包括地表以下)开采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强租上述河道、土地等进行砂石开采,以及装运、收购、销售偷采砂、矿。严禁不按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深度、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砂石;严禁非法占地制砂。
 
  对上述违法违规采砂、制砂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采砂、采矿管理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现有非法采砂、采矿行为的,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实施劝导、控制,并及时报告,积极协助南漳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管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严禁借河道清淤、堤防整治、河道拆违、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偷采、盗采砂石。确需对河道内砂石进行清淤及外运的,应当报请县水利局审批后实施。
 
  三、非法开采的砂石矿石,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后,一律依法作没收或清除处理;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矿石,但违法、违规堆积存放的从严查处。
 
  四、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长江流域(蛮河、沮河、漳河等多条河流属长江流域支流)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矿石,运输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收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扣押相关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矿石,并处罚款。
 
  损坏或擅自拆除采砂采矿机具和矿石运输车辆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砂石同属矿产资源,非法采砂、采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采砂、采矿行为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两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七、对“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从快从严从重依法打击。
 
  履行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合法来源单证等其他相关证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采砂、采矿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滥采、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参与采砂、采矿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采砂、采矿违法行为的;
 
  (四)在打击行动中为非法采砂、采矿者通风报信、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在采砂、采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采矿及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漳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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