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之“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侵权案
2017-05-08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量子公司系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权利人。吴宝庆、何金良原系量子公司工作人员,掌握量子公司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两人离职后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明兴达公司,明兴达公司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生产销售甲带式给料机。量子公司认为,明兴达公司、吴宝庆、何金良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明兴达公司、吴宝庆、何金良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法院根据量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在明兴达公司厂房内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之后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明兴达公司擅自撕毁封条,并转移、拆卸了被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量子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鉴定费1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兴达公司擅自破坏法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业秘密进行比对,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明兴达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量子公司主张以明兴达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计算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明兴达公司虽然主张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系为中标而进行夸大,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的账簿、资料。投标文件显示明兴达公司侵权获利超过300万元。法院判决明兴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9.2万元,判决吴宝庆、何金良停止侵权并在8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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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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