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
◇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矿业权数量,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矿业权底数。
◇ 统筹做好绿色
矿山建设情况检查。在做好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工作的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作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不足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当前,行业多家
砂石矿山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已经成为转变砂石行业发展方式、提升矿业整体形象、促进中国砂石行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抓手,是砂石行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这将为建设“宜业尚品、造福人类” 的建材行业发展新目标作出新贡献,努力开创中国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绿色矿山建设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需要动态管理,紧抓“绿色”这根弦,而不是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了!自然资源部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就是将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砂石等矿山的全生命周期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经济研究院、油气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加快完善矿业领域社会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持“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部门内相关处室(科)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把信息公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共享共用共管的基础性平台。在实地核查和管理过程中各处室(科)单位应共同参与,依职责对各个环节认真把关;对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和情形,由各处室(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分类处理、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动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服务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矿业权数量,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矿业权底数。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矿业权中备注说明。
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30日,各地应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年度信息公示工作。鼓励通过电话、短信、发布门户网站与公众账号信息、设立专线、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年度信息的督促提醒与服务指导,积极通过各类媒体报刊、新媒体等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认识和参与度。
三、认真开展异常名录清理与督促整改工作
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2)已被并入其他矿业权的;(3)因未按期公示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4)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各地要加大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整改,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及时核查,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移出。
四、扎实推进年度抽查核查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抽查的要求,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并公示,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
创新核查检查工作方式和手段,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于受疫情等影响,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直接采用网络、书面、视频在线等各类非接触式检查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核查工作中不再对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情况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检查
在做好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工作的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作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不足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
六、严格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
核查工作完成后,管理机关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工作,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对于拟将矿业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的,管理机关需说明原因,形成专门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实行内部管理,不再公开。已经本人同意的,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公开。
七、规范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公示内容应包含矿业权人列入事由、依据和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矿业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矿业权人反馈结果。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或矿业权登记的联系电话信息,法定工作时间内在不同时段三次以上无法取得联系,且矿业权人未通过其他渠道反馈信息的,以公示结果为准。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列入决定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决定文书应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省信息公示各阶段进展情况,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示系统运营管理,保障矿业权人申请、社会公众举报等信息的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各地遇到的问题。年度信息公示工作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归纳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于2021年11月底前将信息公示书面总结报部。
部信息中心要做好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相关功能的实现,及时解决各地在系统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收集梳理存在问题与优化需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示系统。
联系人:
胡卫星 010-66558382/66558277(传真)
孙永超 010-66558137
吴孔逸(部信息中心) 010-6388246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