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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年限不超过10年?—贵州​省新规还拟要求:不得随意将山脊划作砂石矿界

2021-05-11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日前,为进一步深化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效,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砂石土高质量发展,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在5月17日前反馈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文件特别提出,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10年。

 
  修订版确定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不得将山脊划作矿界,尽量不留边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洞采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土地综合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
 
  2019年8月,在国家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相关同志出席,贵州各省厅参与召开的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发展研究座谈会上,中国砂石协会会长胡幼奕介绍了我国砂石行业的相关情况。胡幼奕针对性提出砂石产业发展融入到城市发展的理念和做法,以及以往砂石矿开采后出现的垂直边坡修复难问题及解决措施。
 
  根据公告显示,修订版并未修改原《通知》结构,依然划分为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推进“净矿”出让、加强采矿权管理、严格规范开采、治理恢复和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五个部分,但对其中部分内容分别进行了删除、增加和修改。
 
  修订版设置了19项条款,分别是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严格实施规划管控、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划定砂石土禁采区、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管理、切实把好采矿权设置选址关、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开展“净采矿权”出让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服务年限、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证照必须齐全、严格按规范开采、严禁越界开采、继续优化布局推进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绿化管理以及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其中,原《通知》中“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和“严格编制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相关内容被整条删除,修订版增加了“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管理”、“开展‘净采矿权’出让新机制”和“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三个条款。
 
    修订版将原《通知》12类矿种细化为14种,删除了“建筑石料”,增加了“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扩宽了建制镇范围,增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具有设置采矿权的权限,提前为县城区域的砂石土供应扫清政策障碍;明确新设砂石土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从数量和规模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砂石土高质量发展,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
 
  (一)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等14个矿种。
 
  (二)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深入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矿山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的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集聚”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砂石土矿山进行优化调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砂石土矿山数控制在6个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2个以内,确保砂石土矿山数量只减不增,规模只升不降。全省新设砂石土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
 
  (四)划定砂石土禁采区。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城市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文物古迹所在地等区域开采砂石土;禁止在重要湖泊、水库、河流周边,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土;禁止在机场、港口、桥梁、隧道、电力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土。
 
  二、推进“净矿”出让
 
  (六)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管理。加强矿业权设置区划与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有机融合,按照资源可靠、环境优先、布局合理、规模适应、经济可行,做到空间划开、时间错开,按需求投放采矿权。
 
  (五)切实把好采矿权设置选址关。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的设置选址,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发改、工信、应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文旅、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
 
  (六)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不得将山脊划作矿界,尽量不留边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洞采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土地综合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
 
  (七)开展“净采矿权”出让新机制。开展砂石土“净采矿权”出让新方式、新模式,鼓励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各算其账,鼓励对矿山用地、用林、用草、搬迁安置、资产评估等统一确权评估,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外单列,不计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纳入矿业权出让方案予以公告,可明确由买受人承担。经法定程序新出让的矿业权,除不可抗力外,因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相应部门负责。
 
  三、加强采矿权管理
 
  (八)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新设经营性砂石土采矿权,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由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涉矿相关部门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并按要求做好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服务年限。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10年。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而专门设置的砂石土采矿权的服务年限根据施工期限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准入条件的,不得批准延续。
 
  (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权;采挖的砂石土不能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四、严格规范开采
 
  (十一)证照必须齐全。矿山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后,才能开采砂石土资源。
 
  (十二)严格按规范开采。矿山企业开采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矿山环境评价批复、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批复,并按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开采砂石土资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实施开采。
 
  (十三)严禁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或者井巷工程设施不能超越矿界。
 
  五、治理恢复和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十四)继续优化布局推进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规模利用与高价值利用相结合。积极推进“小、散、乱”砂石土优化布局。积极拓宽砂石土综合利用渠道,力争吃干榨尽,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要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新设制砖用粘土采矿许可证。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共同责任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十六)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现有砂石土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义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地方政府要组织实施机场、公路、铁路、水域、矿山周边的绿化、美化、洁化专项整治工作。
 
  (十七)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绿化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绿化措施。对涉及开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按要求施工,主体工程竣工时未实施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十八)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全过程,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对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积极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督促已列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企业巩固建设成果。
 
  

文关键词:

砂石矿 矿山修复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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