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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情形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成都发布《新规》,鼓励砂石综合利用

2022-10-21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获悉,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通知强调,强化重大项目砂石土资源保障。支持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以下四类情形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综合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
 
  3、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及其他需要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综合利用工程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
 
  4、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砂石土(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通知》明确:
 
  一、拓展补充耕地途径
 
  支持各区(市)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耕地恢复和土地整理项目、垦造水田、建设用地复垦可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项目区中的地块在“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支持
 
  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属地区(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各区(市)县急需动工并报批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允许借支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区(市)县必须按期归还同等数量、质量和粮食产能指标。项目报批方式由单独选址转为批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级统筹解决。
 
  三、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积极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耕地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措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基本农田布局的,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四、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规划空间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的相关政策。在不占用法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的前提下,符合最新上报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时由所在县级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2022年继续实施预支规划指标“增存挂钩”管理制度,预支规划指标优先保障对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具有牵引带动作用的城乡批次重大项目。单独选址项目预支规划指标按照台账管理,超出市级预支指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报请省级统筹保障。
 
  五、积极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积极支持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节余指标保障乡村产业项目,在不占用法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的前提下,符合最新上报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乡村产业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可采用“选址论证+政府承诺”方式作为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选址论证报告应通过区(市)县规委会审议,并由区(市)县政府承诺将用地布局和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六、优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审查
 
  建设项目应当避让法定和“三区三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确定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可在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办理后、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照现有程序报请省政府出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七、简化用地预审审查
 
  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仅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八、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 先行用地
 
  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有关事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自然资发〔2022〕160号)执行。对已投放资金、用地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项目,按省政府“决战四季度大干一百天”攻坚行动支持政策执行,其中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报请市政府就用地手续办理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后先行使用土地;受省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审批权的,由区(市)县向市政府书面承诺后先行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应自市、区(市)县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提出并上报审批。
 
  九、支持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合理需求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在对使用期限必要性进行严格论证后,使用期限可放宽至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十、严格落实“增存挂钩”
 
  2022年第3季度起,以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考核替代近5年平均供地率考核。对2018年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40%核算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对2019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20%核算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照处置完成量的40%核算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同时按照2022年8月31日新增闲置土地数量的10%核减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
 
  十一、提高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建设用地报批市级审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区(市)县补正次数压缩至2次以内,单次补正时长压缩至5日以内。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不足的,在市级技术审查阶段允许区(市)县“挂账”,其中需报省政府审批的须在报省级技术审查前落实,受省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审批权的须在市级行政审查前落实。征地前置未完成的,允许容缺上报市级受理,容缺后各区(市)县须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十二、规范开展项目用地节地评价
 
  对无标准、超标准项目用地建设项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对已通过节地评价论证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整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十三、加大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力度
 
  明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方式,在未动工面积大于1/3的认定标准基础上,各区(市)县可进一步结合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对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发展新产业的,可实行5年过渡期内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收取土地价款的支持政策;对分期开发剩余土地(含剩余不规则土地),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开发建设的,督促企业加快开发建设;企业没有意愿和能力开发建设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宗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收储收购;对涉法涉诉宗地,由区(市)县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立案、裁决、执行等),鼓励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参与法拍土地处置。
 
  十四、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用地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对照承诺事项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区(市)县指定场所、媒体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2022年年底前全市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标准地”供应逐步扩展到所有工业用地和其他产业用地。
 
  十五、强化重大项目砂石土资源保障
 
  支持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以下四类情形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一)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综合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二)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三)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及其他需要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综合利用工程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四)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砂石土(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第(一)类情形对外销售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土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二)(三)(四)类情形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十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探索“招拍挂”方式竞得国有土地的重大项目,在竞得人价款税费缴纳完毕且可及时履行出让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申请等手续前提下,支持自愿选择“交地即交证”,让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快捷、便利。探索在规划审批、竣工验收、产业监管等环节,对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项目制定分幢(分层)设计、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经信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可由权利人按幢或层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优惠政策相关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各类小微企业名录通过系统实时共享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免收登记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自助查询服务延伸至县级政务服务窗口。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具体政策措施部、省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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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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