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砂石土矿山专门出台《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针对审批程序繁琐、勘查程度不明确、部分矿种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不明确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砂石土采矿权设置、出让、登记审批、批后监管、附则等内容:
将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砂岩、粘土等矿产列为砂石土矿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在采矿权出让前合法解决用地问题,逐步实现净采矿权(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
大型(含)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含)以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砂石土矿按储量规模划分大、中、小型矿山,大型矿山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中型矿山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小型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储量分级见附表)。
该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采矿权,在办理延续、注销登记手续时,按本办法执行。
砂石土矿山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扫破碎机网微信公众号-阅读行业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