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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砂石供应不足使南渡江非法采砂难以治理

2015-05-11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海南高压打击非法采砂点面临重重压力,目前最大的压力在于市场砂石供应不足。尽管有库存采砂量供应市场,可旺盛的建筑市场需求难以满足,目前仅海口的河砂价格已经涨到了约50元/立方米,价格偏高,客观上又诱发了滥采滥挖现象反弹。因此,不少市县也考虑用疏通的办法治理非法采砂。如澄迈,以疏浚河道的名义允许持有采砂证的砂场合法采砂,该项工程将清淤24.7万立方米河砂,可达到疏通河道和解决市场供需的双重要求。 根据海南省水务厅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4年开展的全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行动中,各市县共执法355次,取缔126处非法采砂点,查扣一大批非法采砂设备。

南渡江澄迈永发段采砂场

  今年,海口接连出台《南渡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采砂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关停了海口全部20家采砂场,明确在6月份采砂权未出让前,停止一切采砂活动。

  河道采矿权的申请程序严格繁琐,也让河砂供需矛盾突出。据了解,海南省批准“十二五”期间全省新设置河砂采矿权118个,但因河砂开采涉及多个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协调,目前河砂采矿权仅设置了32个。

  定安则叫停全县17家非法采砂点,并以清理出25万立方米河砂标准进行招标拍卖。同时,在南渡江罗温段、巡崖段开展防护堤建设,补救道路、河床等基础设施,在南渡江定安沿线河道上种植80亩麻竹,以此恢复河道生态。近年来,将非法采砂量刑入法的呼吁声越来越响亮。江西、广东等省份已经出现了以国家财产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对非法河道采砂者进行判刑的案例,但受限于目前有关于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对非法采砂的执法实践基本是施以单一行政处罚。

  在如此严厉的打击力度下,还是陆续有非法采砂船只在南渡江上冒出乱采乱挖。仅澄迈县提供的数据,目前南渡江澄迈段内共有采砂场29家,持有采砂证的仅有6家,无证开采23家。

  从入罪实践上看,目前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多以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目前非法采砂船只在南渡江上冒出乱采乱挖。仅澄迈县提供的数据,目前南渡江澄迈段内共有采砂场29家,持有采砂证的仅有6家,无证开采23家。

  非法采砂为何屡禁不止?据调查,一方面是需求市场过旺,行业暴利所趋。根据海南省水务厅提供的数据,海南全年采砂量在700万吨左右,需求量过大,几年间河砂价格从每吨20多元涨到了40多元。一艘中等规模采砂船,一晚上可采砂五六百吨甚至上千吨,按照目前市场价格,一艘采砂船偷采一晚毛利可过数万元。

  另一方面,执法成本过高也是造成非法采砂猖獗的另一原因。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规定:无证开采者,除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倍收河道开采管理费外,可处罚款1000元至3000元。有基层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与采砂的暴利比起来,违法成本太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没收非法采砂船,改造一条砂船也就几十万元,几个晚上就可以赚回来。”

  而在当前,为堵住滥采滥挖,大部分市县已停发采砂许可证。此外,各市县连续出招以堵住非法采砂。澄迈县专门成立了非法采砂整治专项工作组,下设水上打击组、陆上打击组、涉砂办案组三个小组。每个小组有明确的分工:水上打击组主要水面巡查,发现非法采砂船当即烧毁;陆上打击组主要工作是打击违法运砂车辆,摧毁非法采砂点的设施;涉砂办案组重点查处涉砂村霸与黑势力及破坏土地环境生态,触犯刑事案件的追究非法采砂老板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不能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以盗窃罪对于执法者而言,取证容易但量刑难。而非法采矿罪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入罪条件过紧,不仅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由省级以上地质部门出具结论,取证成本高。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

  澄迈县水务局局长符进介绍,目前对南渡江上发现的非法采砂,不论行为多么严重,规模多大,在下达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之前,只能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而为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涉案当事人往往采取“换人”“换地”等方式逃避刑事追究。

  海南省水务厅水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张祥云介绍,目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主要的规章依据是《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两部规章依据的级别效力和地方法规相比依然存在差距,一是体现在执法管理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问题。“河道采砂是社会管理,必须要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参与执法,单靠水利部门是管不好的。”

  据了解,《海南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计划,省水务厅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向水利部和各相关省份了解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情况,调研经验和管理难点,将争取在9月份前上报省人大审议。

  张祥云透露,这部新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内容有两大提升:一是将强化地方政府的组织和领导力度,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内容、职能界限规范得更为明确;二是将从治安处罚、公共物破坏或盗窃等方面完善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船舶及人员的处罚依据。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应属公共财物范畴。对此,澄迈县副县长周领军提出,应研究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公共财物”管理范围,乃至上升至《刑法》处罚的范畴。“以‘非法采矿罪’对违法采砂人员特别是组织者定罪量刑,更有利震慑和惩戒非法采砂行为。”海南省水务厅副巡视员陈祖盛建议,打击非法采砂的主体机关是水政管理部门,要尽快成立省级水政执法机构,配备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


文关键词:

采砂设备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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