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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01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2016〕9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
  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9日16时许,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截至5月6日,已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5人严重烧伤。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要求,现就我省深化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8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省安全监管局《2016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青安监〔2016〕82号),组织对全省粉尘涉爆企业集中开展大检查、大整治,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开展粉尘爆炸危害知识宣传和自查自纠自改工作,有效辨识粉尘燃爆风险,切实采取防尘、防火、泄爆、防静电等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粉尘防爆工作是工贸行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行业领域,也是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2014、2015和2016年专项整治任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督促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切实掌握辖区企业内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作业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建立相应台账资料和数据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完善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建立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所有从事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他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和彩色粉尘使用场所。具体分为:
  1.涉及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械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加工、木材、石棉及建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2.易发生粉尘爆炸作业场所:包括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产生粉尘的设备。
  3.常见爆炸粉尘:包括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炭黑、焦炭、煤、铁、锌等可燃性导电粉尘,聚乙烯、酚醛树酯、小麦、玉米、米糠、木材、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4.可燃性彩色粉尘:包括在各类娱乐性活动、赛事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彩色粉尘渲染气氛等活动承办单位。
  (二)重点内容
  1.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除尘系统:①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②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③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④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⑤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②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③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粉尘清理: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5.彩色粉尘管控:①各类娱乐性活动、赛事活动未禁止使用彩色粉尘。②活动中使用彩色粉尘未在封闭和相对封闭的场所喷洒。③在有明火、高温热源的情况下集中、持续、高浓度喷洒彩色粉尘。④严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可燃性彩色粉尘渲染气氛。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部署,采取生产经营单位(承办主体)自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督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时间安排为6月份至10月份,其阶段划分为: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
  1.各地区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发动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根据本辖区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研究制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存在粉尘涉爆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排查摸底,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从源头上摸清粉尘涉爆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二)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阶段。
  1.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区要指派监管人员和协调有关专家,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常识,加强粉尘爆炸危害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采取座谈了解、专题培训等方式,省、市(州)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适时组织对地方粉尘防爆专家、基层监管人员、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提升各级安全管理水平。
  (三)自查自纠、督促整改阶段。
  1.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办主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全面地对本单位(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4类10项内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完善监管台账;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措施。
  2.各地区要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粉尘防爆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整治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进一步核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形成检查意见书,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及时跟踪督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四)督查检查、总结完善阶段。
  1.各地区通过督查、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认真治理隐患,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2.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安全一处;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动员部署,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作用,强化粉尘涉爆企业核查、会诊、整改、验收工作,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避重就轻,确保整改实效。
  二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地区要按照阶段划分明确的内容,指派专人负责,强化过程环节,扎实抓好末端工作落实。要协调组织执法力量,深入基层和一线,督促企业(承办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彻查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专项整治成效。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将整改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要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板报、报刊、告知(警示)牌、手机短信(微信)等传媒介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引导涉尘企业深刻认识集中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四要注重效果,建立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办主体)要把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粉尘涉爆车间、岗位和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害部位和关键人员,深入排查工艺系统、设备设施、除尘系统、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促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把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结合,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督促引导企业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培训教育、员工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能力建设。省安全监管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的监督检查和调度指导,对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监管台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带动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成效。
  各地区请于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告连同(附件1)、(附件2)两类内容统计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处。
  联系人:王建军   电话:6138729  6135201(传真)
  附件:
  1.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统计表
  2.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注:附件请在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文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文关键词:

粉碎 除尘系统 粉尘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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