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为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归【2017】3号),将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34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探矿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等审批事项),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34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的中型规模矿床省级采矿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等审批事项),下放给洛阳市、鹤壁市、三门侠市、平顶山市、南阳市和巩义市、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试点审批登记。
自2017年8月1日起,河南省厅停止受理下放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下放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直接向相应试点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申请。
资料来源:河南省国土厅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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