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清的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为采砂牟利,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盗采海砂,共计盗采海砂价值人民币70万余元,被福州海警局民警当场查获。
日前,福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采
矿罪提起公诉。
同时,与以往不同的是,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提起福州地区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赔偿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未取得许可 盗采海砂价值70万余元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共同出资购置并改造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西犬列岛及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盗采海砂价值人民币700472元。2019年9月14日,该采砂船在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当场查获。
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采海砂,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损害,遂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上述被告人在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矿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及修复费用开展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经评估,林某某等人近案海域采砂的行为除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和海岸生态环境造成损失,整体影响价值包括:海域生态损失价值5153.98元,海滩修复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总计278253.978元。
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3月12日,福清市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以上诉求,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八万到十万不等的罚金。4名被告均真诚悔罪,于判决前共同退出违法所得,预缴了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建设。
法院开庭审理现场
检方表示,针对被告人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侵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盗采海砂行为形成全方位打击,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