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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氯离子含量超0.03%的海砂!违者将清出市场、吊销资质

2022-11-22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广西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停止使用氯离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海砂,一经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海砂的生产企业将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通知》强调:
 
  重点打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违规使用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确保建筑用砂来源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及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建筑用砂来源证明需包含砂的产地、厂家以及营业许可证件等。如发现用砂的来源不明、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应停止使用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在产品出厂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验证单。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海砂的生产企业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严禁不合格海砂流入建筑工地,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持续稳定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质量管理,切实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主体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违规使用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确保我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建筑用砂来源安全
 
  1、强化质量意识。建筑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等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大大降低工程耐久性,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用砂来源。各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采购建筑用砂时应当查验用砂的来源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并列入建筑用砂管理台账,其中用砂的来源证明一般应包含砂的产地、厂家以及营业许可证件等。如发现用砂的来源不明、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应停止使用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砂质量管控,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用砂台账进行检查,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否则其检验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4、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严禁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筑用砂的设计指标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内容。
 
  5、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任。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建筑用砂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还应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管理台账制度,明确建筑用砂厂家、规格、进场时间、检验报告、使用部位等内容。
 
  6、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对建筑用砂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不得伪造检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通过本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给相关责任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7、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原材料购销台账、砂使用台账和混凝土出厂台账。生产企业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出广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验证单。
 
  (三)强化使用过程监管
 
  8、强化材料进场检验。建筑用砂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同时对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士中氯离子含量检查应不少于一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使用的建筑用砂管理台账进行抽查,不同批次进场的建筑用砂未按要求进行进场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9、强化验收管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复查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及预制构件的进场检验资料,验收记录未明确检验情况的,应对同批次进场的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预制构件所使用的部位按比例进行抽检,无法明确使用部位的,对全部部位按比例进行抽检。竣工验收时,工程参建单位应对建筑用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混凝土氮离子含量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0、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行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系统联网,通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产品验证单”(二维码显示信息与该批次砂原材料试验关联)在交货时提供给使用单位。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逐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将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形成打击违规使用海砂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反映违规使用海砂线索的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建筑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用砂用于建筑工地。
 
  (三)形成监管合力。对未能提供建筑用砂检验报告或检验数据造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发现有违规使用海砂情形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并进行返工处理。
 
  对于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海砂的生产企业,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对见证、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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