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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大型砂石盗采案一审宣判

2024-05-23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受贿、聚众斗殴、包庇黑社会……在乡镇党委书记任上,冉某源因多个罪名获刑。出狱后,他与人合伙开办四川彦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彦源公司),豪掷1个多亿中标嘉陵江广元剑阁段的部分砂石开采业务。

 
  为获取巨额利润并逃避打击,彦源公司越界、超时开采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正当业务风生水起之时东窗事发,多人被抓。
 
  5月2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嘉陵江上大型砂石盗采案一审宣判,13名被告因非法采等罪获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荣获刑8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冉某源获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彦源公司违法所得5457.76万元被判令全额退缴之外,该案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彦源公司还要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底栖生物生态损失费1.48万元、生态环境损失5457.76万元,共计5459.24万元,上缴国库。
 
 
  镇党委书记任上获刑6年
  出狱后合伙拿下上亿元砂石开采业务
 
  彦源公司控制人之一冉某源,在当地算是名人。2007年,时任苍溪县鸳溪镇党委书记的他因受贿罪、聚众斗殴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6年。公开信息显示,为应对执法部门的检查,冉某源为当地违法开采砂金组织通风报信,假装停工停产,致使有关部门的检查多次扑空。
 
  出狱后,冉某源将目光瞄向砂石开采业务。
 
  2019年12月,冉某源邀约冯某荣、张某烈入股,以彦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嘉陵江剑阁县河道采砂权竞拍。当月25日,该公司以406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张王镇何家坝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33.91万立方米;以6350万元中标嘉陵江剑阁县鹤龄镇杨家滩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量45.25万立方米。两个标段总中标价上亿元。
 
  2021年6月21日,彦源公司工商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荣。
 
  越界、超时、禁渔区开采
  开办多家公司扰乱视线
 
  超亿元款项从何而来,外界不得而知。据公开信息和业内人士估算,在合法经营条件下,这笔生意必亏无疑。
 
  高达上亿元的中标价格意味着,按照79.16万立方米的总许可量计算,每立方米砂石售价至少达到130元,才能收回1亿多元的中标成本。然而,剑阁县水利局在《砂石资源拍卖公告》中明确提出:取得砂石生产经营的单位须按照市政府指导出厂价进行销售,细砂每立方米90元、粗砂每立方米70元。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由县发改部门适时调控价格,防止出现砂石价格垄断及抬高现象。
 
  也就是说,彦源公司在所中标河段内开采的砂石,市场价不能超过每立方米90元的上限。为了不赔钱,彦源公司打起了“歪主意”,突破许可证规定范围越界、超时开采,并无视禁渔期和汛期规定,非法开采牟取暴利。
 
  此外,为逃避法律制裁,冉某源申办多个小微企业,利用“形散连筋”的方式,将砂石生产环节复杂化,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全是团伙成员或直系亲属,彦源公司虽然不断变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然而实际控制人依然是冉某源。
 
  公诉材料显示,彦源公司在取得杨家滩、何家坝两处河道采矿权后,委托被告人何某生在张王镇何家坝水域进行采挖。
 
  掩饰非法采矿真相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根据拍卖时的约定,两处河道采挖期限3年,采砂许可证一年一办(每年的采砂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采砂作业。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明确,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禁渔期,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禁渔期和汛期禁止开采。
 
  起诉书披露,为了突破禁渔期不得采砂的规定,2020年底,冉某源代表彦源公司与中间人李某协商:李某帮助彦源公司办理禁渔期延期一事,并帮助每年采砂许可证的续办及维护相关部门关系,彦源公司分三年向李某提供价值700万元的36万吨粗料作为感谢。
 
  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冉某源、冯某荣在苍溪办公点,组织负责采挖船、运输船的统计和财会人员开会,要求销毁用于记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保存的采挖船、运输船、鹤龄料场的相关票据等,还让工作人员做一套不含禁采期采砂的假账,并要求每个采挖期结束后,销毁用于统计采砂量的笔记本电脑和通讯工具。
 
  破坏生态环境
  判赔生态环境损害超5400万元
 
  检方指控,在2020年8月、10月,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彦源公司及冉某源等多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价值达5458.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掩盖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实,彦源公司的主管人员冯某荣、冉某源指使财务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剑阁县水利局与彦源公司所签订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禁渔期和汛期为禁采期,彦源公司在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可在合同约定的规划可采区、可采期进行采砂作业。彦源公司及相关被告人明知禁采期不能开采砂石,仍在嘉陵江流域(长江重要支流)非法开采,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
 
  关于销毁会计凭证,结合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为掩饰被告单位开采砂石的数量及非法采砂的真相,逃避法律追究,冉某源等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在得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时,继续安排、指使相关人员故意销毁砂石采挖、销售的相关票据、凭证及存储财务数据的电脑等,最终导致会计档案的缺失。
 
  因此,冯某荣、冉某源等13人因非法采矿罪等分别获刑。
 
  此外,法院认为,嘉陵江为长江上游最主要的支流之一,同时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对长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彦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还破坏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本案刑事认定的非法采砂价值计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依法判决彦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5457.76万元,造成底栖生物生态损失费1.48万元,总计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459.24万元。
 
  争议焦点
  卵石是否属废料?
 
  法院审理查明,彦源公司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非法开采卵石近115万立方米、砂石16.24万立方米,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曾提出案涉卵石是废料,不应计算在砂石内。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本案卵石原料属于自然形成,符合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案件中涉及的砂石属于非金属矿产石灰岩中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属于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中的建筑用砂,卵石属于砂与卵石的松散混合物,作为非金属矿产混合物的砂石中的卵石当属矿产资源。
 
  同时,法院认为,剑阁县水利局与彦源公司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中,并未将卵石作为废料,相反,卵石被彦源公司与河砂一起对外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牟利,这说明卵石并非废料,且在案的相关文件资料中也并未将卵石认定为废料。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卵石属于废料的意见。
 
  

文关键词:

砂石开采 非法采矿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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