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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李佐军:爆表!京津冀空气环境容量严重超载150%

2016-12-22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除气象因素外,与大气环境容量超载有直接关系。如何改善大气环境容量超载的问题,尤其是最为严重的京津冀地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大气污染防治使用总量控制制度等行政管理手段容易短期产生效果,但也有一些副作用,通过法治手段治霾是根本出路。由于地方利益协调难度较大,要解决京津冀地区的超载问题,归根结底要靠人和制度。

  冷空气助推下,覆盖全国约1/7国土面积的雾霾将渐渐消散。

  中央气象台12月21日发布每日天气提示称,22日早晨起,受冷空气影响,华北中南部、黄淮北部等地的霾天气将自北向南逐渐减弱或消散。但受传输影响,22日,黄淮南部、江淮等地的污染将有所加强。

  从12月15日起,至少有27个城市启动了重污染红色预警,其中石家庄、邯郸、衡水、安阳、焦作、郑州等城市空气污染“爆表”超过12个小时。

  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除气象因素外,与大气环境容量超载有直接关系。

  研究表明,京津冀地区排放总量严重超过大气环境容量,例如一次PM2.5环境超载率大于150%,且实际排放量远高于目前环境统计数据;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最高,是平均水平的3.3倍到5倍。

  如何改善大气环境容量超载的问题,尤其是最为严重的京津冀地区?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下称《21世纪》)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他认为,大气污染防治使用总量控制制度等行政管理手段容易短期产生效果,但也有一些副作用,通过法治手段治霾是根本出路。

  法治治霾是根本出路

  《21世纪》:从今年前10个月来看,我国空气质量得到改善。但11月以来,重污染天气频发。除了气象原因外,大气环境容量超载是不是原因之一?

  李佐军:大气环境容量超载是一直存在的问题。雾霾天比较多,和整个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超过了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关系。

  有研究发现,如果全国所有地级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标,SO2、NOx、一次PM2.5及NH3的环境容量分别约为1360万吨、1260万吨、620万吨和630万吨。而2010年全国实际SO2、NOx、一次PM2.5和NH3排放量分别超过环境容量的66%、81%、96%、52%。

  《21世纪》:大气环境容量超载这么严重,我们该如何治理?

  李佐军:要采取综合的全方位措施去治理,做到全领域、全环节、全社会、全时段、全手段的治理,任何单方面措施都难以达到效果。

  《21世纪》:以全手段治理为例,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李佐军:要综合采取行政、市场、法治、道德手段去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不仅仅是环保部门,也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而且不可能短期一两年内就很快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同时采取全手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体制机制方面看,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一是构建合理的市场机制,比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排污权交易机制等,市场机制一般成本较低,且能优化配置资源。

  二是建立政府管治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以减少内耗、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治霾主体和行为进行激励,对损害和消极治霾主体和行为进行约束;建立和完善针对各个主体的监测评价考核奖惩机制。

  以属于行政管理手段的总量控制制度为例。对我国而言,在现有的环境法治背景下,总量控制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约束地方政府,及各级环境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环境的压力传导机制,这种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容易短期产生效果。

  不过,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也还存在诸多问题。总量控制制度尽管推动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减少,但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并未显著改善。“十一五”以来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十二五”以来氮氧化物总量削减,主要贡献来自相对容易监管的火电行业,而普遍的环境严格监管、环境守法的氛围并未明显改善。

  在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下,治污减排措施多数是行政命令措施,如大幅提高排放标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等。这些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还缺乏政策评估,缺乏成本收益分析,有些政策甚至不计成本。

  总量控制制度中的总量设定机制、分解机制、调节机制也不完善。在实施中,尚缺乏科学的、规范的、多方参与的总量分解机制;总量控制制度与其他环境监管工具缺乏有效的衔接;同时该制度也有一些副作用。

  任何制度或政策都要同时考虑总量、结构、质量以及外部环境,仅强调某个方面都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所有制度或政策,都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抑制其副作用。

  《21世纪》:除了行政手段,在法治手段上您有何建议?

  李佐军:从长远来看,通过法治手段治霾是根本出路。这也是国际经验,不管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最后都是靠法治手段,因为只有法治手段才能对所有主体提供公平的规则。但从中国的实际来看,短期内法治还难以到位,因此必须要依靠行政手段等来治理环境。

  依靠法治治霾,需要同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发力。从立法层面来看,现在针对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比如燃煤排放、工业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等,已经有了很多相关规定和政策,但大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现有的大气法里有一些规定,但规则不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超排了,得到的多是约谈、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没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像贪腐等犯罪可直接判刑。

  和固废、水等污染相比,大气污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难以判定排污主体、排放数量及其环境影响,故常常不容易确定处罚依据。

  从司法和执法层面来看,已有法律落地较少。司法执法上的问题,与这方面以前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经费保障不够,全社会法治意识相对欠缺等有关。


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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