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境界扩大区)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公告显示,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位于巢湖市银屏镇,采矿权人为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模780万吨/年,矿区面积1.3737平方公里,转让底价为1.3亿元。 转让标的情况: 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位于巢湖市银屏镇,采矿权人: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2月26日至 2035 年8月12日,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780 万吨/年,矿区面积1.3737平方公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该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产生的砂石料,除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外,仍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经测算,该矿山可纳入公共交易处置剥离物资源总量为3321.54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剥离物资源量为1952.73万吨,路基垫层用页岩资源量为1368.81万吨。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天华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华伟评报[2025]067号《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境界扩大区)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12351.73万元,价格认定结论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条件 1. 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巢湖市居巢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是合法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2月26日至2035年8月12日。受让方竞得本次出让的剥离物总量3321.54万吨,根据该矿山按照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每年开采产生的剥离物量取得,不是一次性取得3321.54万吨剥离物量。同时,最终实际出让资源量少于受让方竞得本次出让的资源量3321.54万吨时,按竞得时的单价乘以竞得转让量与实际转让量的差额予以退还剥离物价款,不计利息。 3.本次转让的剥离物受让方只负责外运,不负责开采。 4.本次转让的剥离物在巢湖海螺芦塘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范围内,剥离物分布于矿层之间,与主矿层无缝衔接,巢湖海螺开采产生一定量的剥离物后,具备外运条件后,由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受让人到矿山外运剥离物,外运量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按季度测算,作为结算依据。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受让人收到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运,累计违约超过5次,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5.剥离物外运事宜由受让人负全责,破碎、装车、矛盾协调等问题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受让人进入矿山开采现场前,与巢湖海螺签订安全、环保等协议,并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车辆运输从巢湖海螺公司厂区和矿山进矿道路通行,需与巢湖海螺协商解决道路投资和安全环保事宜。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相关行政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由于本次转让剥离物在巢湖海螺现有采矿权范围内,受让人外运剥离物过程中不得影响巢湖海螺正常生产秩序。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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